1、本所承办的一切业务,采取统一接受委托,统一安排,统一收费。
2、律师收案前应在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结合现有证据的情况下对案件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以书面或笔录的形式将承办方案和风险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后方能办理委托手续。承办方案原则上应形成书面,但案情相对简单的案件除外。
3、律师收案应在与委托人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先行拟制《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在委托人签字盖章确认后如实填写《收案审查表》,并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和《收案审查表》一并呈送所主任或其授权的负责人审批。专职人员在收到上述三份资料并经查验一致无误后方能在委托代理合同上盖章。
备注:上述三份必备材料必须填写清楚无误。
4、本所建立收案、结案登记簿,凡本所律师承办的案件,专职人员必须在本所收案、结案登记簿上作详细登记。
5、承办律师应当在收到相应的终结案件文书或办结各类法律事务后及时作出书面的办案小结或工作小结,并在案件办结后30日内将案卷整理装订成册,编号归档。
6、收取律师服务费,应严格执行《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收费办法》、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的规定,不得随意提高、降低和减免。如委托事务符合规定可以降低收费的,应经合伙人会议批准。(当事人之外的人代为支付律师服务费,必须备注代当事人付律师费,否则事后必须另行出具代付手续,方可办理律师费提取手续)
7、本所出纳依据委托人与本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在委托人支付律师服务费后及时向委托人开具发票。发票应注明委托代理合同号,将发票交付委托人时应当由委托人或律师代为签收回执。
8、律师提前开具发票的,应当保证律师费于当月纳税申报日前进账或以现金形式交付给本所财务人员,否则,律师应当先向本所支付税费,拒绝支付的,下次不再提供此项服务。(开票时问清楚转账还是现金,提示绝对不允许当事人往律师个人账户转款,因为出现未来当事人投诉的时候,所里无法说是交现金给财务部的)
9、本所开具发票前,财务人员应当严审查是否具有收费依据(主要审查委托代理合同)、是否已经支付律师费(包括支付方式),本所绝对不允许律师私下收费,收费方式仅仅包括转账至本所账户或现金付至本所财务部。(现金发票,超过三个月或金额超过20000元,必须向主任报告)
10、本所应当制定详细的发票备案登记,包括但不限于开具发票的时间、律师、金额、当事人名称、律师费是否已经缴纳。
11、本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后,非因律师事务所或承办律师的原因,一般不予退费,因特殊情况需要退费的,由承办人员写出书面报告,根据承办律师办案已付出的劳动,经所主任审批,酌情退费。
12、本所同意向当事人退费的及本所与当事人解除代理关系的,均应经所主任审批后办理书面手续。
1、本所实行印章使用登记制度,设立印章使用登记表,做到“一印一记”。印章使用登记表应注明使用人、使用的对象、使用的时间,使用人签字、管理人签字、备注等内容。
2、所有印章应专门加锁,置于牢固的柜、抽屉或保险箱内,一般不得带出律师事务所以外使用。如需外出使用,应经所主任批准,并派人协助,归还时应在印章使用登记表“备注”一栏注明外出使用的地点及归还时间。
3、办理委托代理手续时,印章专职管理人员应先认真仔细检查委托代理合同是否有相应的审批文件,是否有授权委托书,三者内容是否一致无误后方可在委托代理合同上盖章。如不一致时专职管理人员应退还承办律师补办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立即盖章而当时无法提供完整手续的,承办律师应在盖章后及时补齐,否则,下次不再提供此项服务。做好备忘登记。(不得已情况下,最多第二次提供,绝对无第三次)
4、对以本所名义发的函件、见证书、法律意见书、论证书等文书,必须取得所主任或其指定负责人书面批准,并留下一份原件或复印件备案。当事人委托的,应当提供委托手续(明确约定委托事项、承办律师、收费标准等),方可盖章,有顾问合同等依据的除外。
5、印章专职管理人员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以及本所规章管理制度的用印,可以拒绝盖章。
6、需要盖章的所有文件资料为两张纸以上的,必须同时加盖骑缝章。盖出的各种印章,必须位置恰当、端正,图形清晰。
1、本所对公函、介绍信及专用证明实行审批登记制度。
2、本指南所称公函,包括律师事务所函、指派函。
3、本指南所称介绍信及专用证明,包括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调查专用证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专用证明。
4、上述公函、介绍信及专用证明均由行政部统一保存管理。
5、办案律师根据案件的需要,经按有关规定批准登记后,方可向行政部领取公函、介绍信及专用证明。尤其是办理民事、仲裁、行政、刑事案件所使用的律师事务所函,应严格审查委托代理合同等委托手续。
6、律师如到外地办案,可根据案件的需要,经批准并登记后领取一至二份空白公函、介绍信及专用证明,回所后应及时将尚未使用的交回办公室予以注销。已经使用的,应当提供有内容的复印件交回本所,以便本所清楚实际用处。否则,下次不再提供此项服务。尤其是上述律师事务所所函,应特别严格管理。
7、开具公函、介绍信及专用证明必须要素齐备,应在公函、介绍信、专用证明按规定填写清楚无误。
公函、介绍信及专用证明必须用公章盖骑缝章和签发章。
8、行政人员必须及时做好公函、介绍信及专用证明的核销存档工作。(如果没有存根的,应提供复印件备案)
补充:所函开具后必须备忘。借空白所函必须向主任报告。
1、律师承办业务的律师费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付至本所后,本所应当仔细核对委托代理合同等确认无误,并为承办律师办理律师费提取手续,保证承办律师在一个月内收到应分配的律师费。紧急情况下,承办律师可以向本所申请“一对一办理律师费提取手续”申请。
2、具体流程:
本所出纳做好每一单律师费提取手续及多单合并在一起的简单明细后,报本所主任或授权人员审核,审核无误后由本所出纳或本所主任授权的其他人员登陆网上银行进行录入,本所主任或授权人员审核无误后确认转出成功。
3、律师违反与本所签订的聘用合同之约定及律师执业规章管理制度时,本所有权中止为律师办理律师费提取手续。
4、律师拖欠办公室管理费及其他应承担的费用时,本所有权从律师应提取的律师费中直接扣除。
5、因合伙人、聘用律师之间的税费成本可能存在区别,故聘用律师应当自行寻求合伙人共同办理案件,以便享受合伙人优惠的税费成本,否则,本所一律按照聘用律师的纳税标准结算律师费。
1、本所应当与每一位律师签订律师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本指南所称律师管理费,是指律师占用本所得办公资源,应当向本所缴纳的管理费用。
3、收费标准
单间(大):60000-80000元/年 (5个)
单间(小):20000-45000元/年 (14个)
卡座:15000元/年
无座:保底6000元/年(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时,按照税后5%加收,12000元/年封顶。以合同、委托书、所函及发票等认定)
挂靠:6000元(指没有任何业务的律师)
年轻律师照顾方案:第一年按照50%收取,第二年按照80%收取,第三年开始正常收取。
4、特别说明:
1)、以前提成(税后20%)的律师,无坐,不占办公资源,保留,但不新增,12000元/年封顶。(可申请按照新标准)
2)、以前2000元/年保底+提成(税后20%)的律师,无坐,不占办公资源,保留,但不新增,12000元/年封顶。(可申请按照新标准)
3)、律师聘请的助理(包括助理形式的实习律师),每占用一个卡坐,缴纳费用5000元/年。
4)、原则上不再接收纯挂靠的律师,特殊情况除外。
5)、律师的管理费缴纳方式以双方签订的律师聘用合同为准,因故没有及时签订合同的,以本所规定的为准。
6)、两位律师共同办理业务的,视为各收入50%,分别按照规定收取两位律师的管理费,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与其中一位确实无关。
7)、律师管理费每一季度缴纳一次,由本所向各位律师发出通知,律师缴纳管理费后,本所应向律师出具收款凭据。逾期缴纳的,本所有权不再提供办理业务的手续,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律师自行承担。确有困难无力缴纳的律师,可向所里申请缓交。
8)、本所应当制定详细的律师管理费备案登记,包括但不限于每一位律师签订律师聘用合同的时间、管理费标准、缴纳方式、已缴未缴情况。
9)、律师或其他人员应当缴纳的社保费用,参照律师管理费管理,但原则上律师或其他人员应当先向本所预交费用。
10)、律师对本收费标准有异议,应当与所里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所里协助律师办理转所手续。
1、本指南所称律师助理,是指受聘于本所,但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在律师指导下从事辅助性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律师助理分为实习、专职两类。实习类律师助理系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实习律师。专职类律师助理系尚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
2、律师助理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及本所各项规章制度,完成本所规定的工作。
3、律师助理应与本所订立聘用合同,聘用期原则为1-3年。聘用期间工资标准依照聘用合同执行。
4、律师助理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与处理各类法律业务,但律师助理不得独立办理案件,不得称律师,不得在法律文书或函件上署名律师。
5、律师助理聘用(实习)期间,如指导律师同意与其合办案件,可酌情给予律师助理一定补助。
6、特别说明:律师自行聘请的私人助理,与本所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所不干涉其工作内容等,但律师应当按照本所有关规定缴纳占用办公资源的费用(每个办公卡坐5000元/年,包括长时间使用律师办公室的)。律师为本所推荐的实习律师,实习期间作为律师私人助理的,除本所应当为实习律师提供的服务之外,其他参照上述私人助理处理。律师及私人助理应通过书面形式对本条规定确认无异议。
7、本所应当制作详细的律师助理备案登记,包括但不限于性质、到所时间、指导律师、实际使用的律师、是否占用办公资源。
1、日常财务管理主要指除律师费结算之外,本所对日常发生的其他财务收支进行的具体管理。
2、本所日常的开支,本所出纳应当向本所主任或授权人员递交用款申请表,审批后方可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缴纳物业费、水电费、租金及购买办公用品。
3、本所应当按时向行政人员发放工资及补助,出纳应当做好每个月的员工工资表等手续,以便做账用。
4、本所出纳应当以账本记账的方式及时做好每一天发生的资金往来账,以确保财务收支无误。
5、律师向本所缴纳的任何费用,本所出纳应当向律师出具收款收据,明确备注现金或转账,以便做账或日后随时查询。
6、原则上行政主管不接受现金或微信等收账,应收费用一律转入律所账户。
1、本所建立办公设备专项台帐,记载安放地点、完好状态和维修项目费用等内容,由使用人签名,对贵重耐用办公设备做到专人负责管理,由办公室集中管理各种办公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修。财务室应按规定及时提留折旧费,为设施和装备的更新做好资金的积累准备。
2、本所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添置办公设施和装备,按财务管理制度进行。
3、日常办公用品实行入库领取制。购入的日常办公用品交行政主管统一管理,根据需要和节约的原则实行领用登记制度。
4、本所的传真收发统一由办公室办理,随到随发。每收发一次传真,应进行登记。
5、本所需要收费的用品,比如信纸、信封、档案袋、手提袋、宣传册等,包括打印与复印,本所行政人员要做好登记工作,加强管控,并及时向律师收取费用。出现丢失、律师拒不付费的后果由负责的行政人员承担。
6、为了控制本所的经营成本,全所人员应当注意节约用电,比如空调温度尽量不要调得太低,以及离开办公室时间比较久的应当立即关闭空调。另外,经常加班的律师,本着公平的原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向本所多缴纳律师管理费。
1、为维护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本所服务社会的理念,根据《律师法》和《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本所律师均应承担国家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不得拒办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事务,实习律师、律师助理也应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事务,但指导律师不得将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援助事项交给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单独办理。
3、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应当统一收、结案并登记,法律援助申请人的有关申请材料必须附卷。
4、律师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认为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可以向其提供获得法律援助的有关知识,让其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并报告所主任。
5、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免费提供法律咨询、代书法律文书;
(二)担任刑事案件辩护;
(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四)劳动仲裁案件代理;
(五)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6、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应尽职尽责,注重质量,文书齐全,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办理一、二审案件的,可计算为两件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不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不按法律援助协议的规定予以必要合作,或以欺骗的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应及时向所主任汇报,征得所主任同意后及时向法律援助中心书面报告 ,经法律援助中心批准,承办律师可以拒绝或终止法律援助。
7、律师在承担法律援助事务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8、每年年终对全年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一次检查评比,表彰先进,改进不足。无故拒办的律师罚款1000元/件,并将案件交由其他律师办理,罚款归该律师。
9、律师应当积极完成法律援助中心等单位安排的公益性质的法律咨询解答值班工作任务。无故拒值的律师罚款200元/次,并安排其他律师代替,罚款归该律师。
1、为了规范本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根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的《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和《海南省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试行)第六章第三节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2、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立卷归档,卷宗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协助承办律师办理该案的律师助理负责。律师业务档案由档案管理员统一装订、编号、存放和管理。
3、为保障案件归档及时,律所将严格按照合伙人协议执行(详见2017.3.17合伙人决议)
律师业务档案应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立卷。跨年度的业务档案,应在办结年立卷。“一案”的标准以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为准。
4、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档案材料的装订要求另行规定。订卷后,在目录后第一页起,在每页右上角用阿拉伯数字编页码,全卷页数在目录中注明。
5、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书面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笔录等,必须要用黑色的钢笔或刚性圆珠笔书写、签发,字体要清晰、整洁。
6、刑事案件的业务档案装订内容及顺序应包括:
(一)收案审查表;
(二)收费凭证
(三)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
(四)阅卷笔录;
(五)会见笔录;
(六)调查材料;
(七)起诉书、申请书、答辩书、上诉书;
(八)出庭通知书;
(九)辩护词、代理词;
(十)庭审笔录;
(十一)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十二)上诉书、抗诉书;
(十三)办案小结;
(十四)其他;
7、民商和行政案件的业务档案装订内容及顺序应包括:
(一)收案审查表;
(二)收费凭证
(三)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
(四)起诉书、申请书、上诉书、答辩书、反诉状、再审申请书、抗诉书;
(五)阅卷笔录;
(六)证据材料;
(七)出庭通知书;
(八)代 理 词;
(九)庭审笔录;
(十)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上诉书;
(十一)办案小结;
(十二)其他;
8、非诉业务档案装订内容及顺序应包括:
(一)收案审查表;
(二)收费凭证
(三)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
(四)谈话笔录;
(五)证据材料、调查材料;
(六)法律意见、法律文书;
(七)法律事务记录;
(八)工作小结;
(九)其他;
9、承办律师应将律师业务文书材料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10日内整理立卷完毕,并移交给档案管理员。
10、档案管理员接收业务档案后应按规定在5日内审查完毕,凡不符立卷要求的,应立即退还立卷人,并说明情况。立卷人应自接到退卷之日起10日内重新整理立卷完毕,再移交档案管理员。因客观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整理立卷完毕的,可适当延长。
11、案卷装订卷面一律为A4纸张。窄于或小于卷面的材料,要用A4纸张衬底;大于卷面材料,按卷面大小折叠整齐。需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并保留邮票。
12、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律师业务档案,应确定密级,归档时在档案封面或右上角加盖密级章。档案管理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机密和当事人机密,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的内容。
13、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应注明当事人的姓名、内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并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14、本所建立档案借阅登记簿。借阅档案必须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并限定借阅期限,原则上规定不超过三天,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律师查阅本人承办的已归档案卷,应与档案管理员办理查阅登记手续。阅卷时,不得抽取卷内材料,不得涂改卷宗,阅卷后及时归还。查阅非本人承办的已归档案卷和有密级的档案,需所主任批准。
15、律师业务档案从归档后下一年起确定保管期限。律师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鉴定和销毁等,按照《档案法》、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保管期限应在封面注明。
16、档案管理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做好档案移交工作,办理交接手续。
17、档案管理员要妥善保管好律师业务档案,若因其失职造成档案遗失或卷综内文件材料丢失的,给予纪律处分。
十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处理管理
备注:可以简单理解为,本所律师不能代理本所现有任何客户的对方的业务。如果发现,应当立即向本所主任汇报。检查技巧:在电脑上的各类收案登记本用“查找”功能输入当事人全称或简称,如果没有查找到,就没有问题,如果查找到,要看是否是对立的,如果是对立的就算有冲突了。
1、本所建立由所主任或其指定专员负责下的律师执业利益冲突三层审查处理制度。首先承办律师在接案前应当对案件是否存在利益冲突进行审查,其次收案审批时行政主管和所主任或其指定专员应再审查,最后在委托代理合同盖章时盖章、登记人员应再一次审查。
2、本制度所称之利益冲突包括两种情形。
(一)本所及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即因为本所及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使得本所及律师在执行委托人委托事务时或在接受委托人委托后,可能产生偏差,从而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委托人的权益。
(二)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即因为本所及律师在执行委托人委托事务时或在接受委托人委托后,因为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而使得本所及律师在同时代理这两方委托人的法律事务时,可能出现偏差,从而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3、直接利益冲突,是指本所及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使得本所及律师在全力维护一方委托人的权益时,必然损害另一方委托人权益的行为。
以下情况为本所及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直接利益冲突的表现形式:
(一)在刑事案件中,本所律师为被害人或为被害人的近亲属,而本所接受该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请求,担任辩护人;
(二)在民商案件中,本所或本所律师为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的当事人,本所在该案件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三)在民商案件中,本所律师在一个仲裁案件中分别担任代理人和仲裁员;
(四)曾经作为审判员、仲裁员审理过某一案件的律师,而后又代理该案件的诉讼、仲裁、执行;
(五)本所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与一方当事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该案件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六)本所某律师出任某公司的独立董事,其他律师又担任该公司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的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七)本所两个或数个代理关系存续的当事人之间发生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时,本所同时担任代理;
(八)本所两个或数个法律顾问单位之间发生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时,本所同时担任代理;
(九)与本所代理关系存续的当事人与本所法律顾问单位之间发生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时,本所同时担任代理;
(十)其他与本条(一)-(九)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能够判断为直接利益冲突的行为。
以下情况为当事人之间的直接利益冲突表现形式:
(一)在刑事案件中,本所的不同律师分别担任一个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代理人);
(二)在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本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三)其他与本条(一)-(二)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能够判断为直接利益冲突的行为。
4、间接利益冲突,是指本所及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一定利害关系,使得本所及律师在全力维护一方委托人或准委托人权益时,可能损害另一方委托人或准委托人权益的行为。
以下情况为本所及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间接利益冲突的表现形式:
(一) 在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中,本所的某律师为案件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在非诉讼案件中,本所的某律师为一方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而本所其他律师在该案件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三)本所某律师代理某公司的诉讼、仲裁类业务,而该律师的近亲属是对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某律师曾在某公司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转入律师事务所后一年内即担任该公司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四)某律师的近亲属为某家有限公司的股东,该律师担任该公司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五)本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仲裁或非诉案件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
(六)本所某律师出任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所的其他律师担任该公司在非诉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七)其他与本条(一)-(六)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能够判断为间接利益冲突的行为。
以下情况为当事人之间的间接利益冲突的表现形式:
(一)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之外的同一宗非诉讼业务中,本所的不同律师代理利益对立的两方或多方当事人;
(二)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之外的同一宗非诉讼业务中,本所的不同律师代理非对立但利益有可能不一致的两方或多方当事人;
(三)本所代理了某当事人的诉讼、仲裁、非诉讼业务,而又代理该当事人主要竞争对手的非诉讼业务;
(四)其他与本条(一)-(三)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能够判断为间接利益冲突的行为。
5、对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直接利益冲突,本所及律师不得接受对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委托。除非本所及律师取得了各方当事人明确谅解,方可谨慎接受代理。但法律明文禁止的除外。
6、对第五条规定的间接利益冲突,本所及律师可以接受对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但应当事先取得对方或双方当事人对利益冲突的书面谅解。在未征得对方或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本所应当谨慎从事,后拟承办的法律事务应报所主任批准。
7、如果本所及律师在以前的代理中获知某些与当事人有关的保密信息,而在接受新的委托业务中将有可能或不可避免地披露或利用己知的保密信息,从而违反对前当事人的保密义务,则即使有各方的书面谅解,本所及律师也不得接受该项委托。
8、本所在获得当事人的谅解后,承办业务的律师要避免与本所内有间接利害关系的律师、对方当事人的律师进行同一案件的交流和有关案件信息的披露。
9、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已存在的代理优于拟进行的代理,收案在前的代理优于收案在后的代理。
在某些情况下,本所某一律师在代理中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可以报所主任决定改由另一位律师进行代理。
10、本所有委托关系存续的当事人间发生直接利益冲突时,本所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并建议当事人寻找其他律师事务所担任代理,但取得当事人书面谅解的情况除外。
11、承办律师在发现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后,应当立即告知当事人基本事实以及代理可能产生的后果,尽早取得相关当事人的书面谅解。
承办律师在取得当事人书面豁免后,若其后各方当事人间形成直接利益冲突时,本所必须及时书面告知各当事人,并放弃对一方或双方的代理。
12、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至案件办结前发现存在本制度禁止代理的直接利益冲突、未得到当事人书面谅解的间接利益冲突情形的,承办律师应当和当事人协商终止委托事项,并视工作情况退还全部或部分费用。
13、发生利益冲突,律师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如有异议,或律师之间无法协商一致,应当提交合伙人会议解决。因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当事人或本所经济损失的,依照本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的规定处理。
14、本制度中采用“应当”、“必须”、“不得”之术语表述的条款为强制性条款,其他术语表述的条款为指导性条款。
15、本制度中有关词语定义如下:
(一)对抗性案件,是指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和各类仲裁案件;
(二)近亲属,是指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
(三)主要竞争对手,是指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中当事人明确要求律师事务所不得再行代理,且律师事务所同意不再另行代理的法人、自然人;
(四)利益冲突,是指同一所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该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规范本所重大、敏感性、涉黑涉恶、群体性案件(简称“四类案件”) 代理服务流程,强化案件全流程风险管控,防范执业风险与舆情风险,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律师执业秩序与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及司法部、全国律协相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所全体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及行政人员,办理或协助办理四类案件的收案、审批、报备、代理、风险防控、舆情应对、结案归档等全环节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核心定义
重大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涉案;诉讼标的额巨大(民事5000万元以上);首案新类型;可能引发系列连锁反应;省级以上督办或领导批示案件。
敏感性案件: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重大责任事故/公共安全事件相关;可能引发网络舆情发酵、群体性上访;涉及未成年人、弱势群体且社会高度关注案件。
涉黑涉恶案件: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恶势力犯罪(三人以上纠集,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等);涉黑恶“保护伞”;网络黑恶犯罪;涉黑恶关联犯罪案件。
群体性案件:一方/多方涉案人数10人以上;非法集资、传销、电信网络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重大民生群体纠纷;可能引发集体信访、聚集闹事案件。
第四条 工作原则
依法合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与执业纪律,严禁违规炒作案件、干扰司法秩序。
审慎收案:严格利益冲突审查与风险评估,不接风险不可控、明显违法或违背职业道德的案件。
全程管控:实行主任/合伙人负责制、集体讨论制、分级报备制,覆盖案件全流程,确保可追溯、可监督。
风险防控:提前研判执业风险、舆情风险、稳定风险,制定“一案一预案”,防范矛盾激化与风险外溢。
协作联动: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办案机关的沟通报备,形成合规执业合力。
第二章 收案与审批
第五条 收案禁止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案:
存在利益冲突且无法规避(如同一律师为两名以上同案被告人辩护;本所已代理对方当事人);
委托人要求律师实施违法违规行为(如伪造证据、炒作案件、煽动闹事);
案件明显违背法律规定、公序良俗或社会公共利益;
律师或本所不具备相应专业能力,且无法组建专业团队;
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收案的情形。
第六条 收案审查流程
初审识别:接待律师初步识别是否属于四类案件,当日提交部门负责人/合伙人复核。
利益冲突审查:行政/风控部门24小时内完成利益冲突检索,出具《利益冲突审查意见书》。
风险评估:初审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由主任、风控负责人、专业律师组成评估组,开展风险等级评估(低/中/高),明确防控措施与责任人。
第七条 委托合同规范
四类案件必须以本所名义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加盖公章,严禁律师个人私自收案、收费。
合同中明确风险告知条款,书面提示案件敏感性、群体性、涉黑涉恶属性及潜在执业/舆情风险,由委托人签字确认。
收费严格执行本所收费标准,不得违规收费、风险代理(涉黑涉恶案件严禁风险代理)。
第三章 报备与登记
第八条 内部报备
收案审批通过后,承办律师当日向本所管委会/风控部门报备,委托合同复印件、风险评估报告等材料。
内勤统一建立四类案件台账,一案一号,全程登记收案、审批、报备、代理进展、风险处置、结案等信息,留存电子档备查。
第九条 外部报备
涉黑涉恶案件:收案后72小时内,由本所向属地司法局、律师协会提交《律师事务所代理涉黑涉恶案件备案表》及相关材料备案。
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收案后3个工作日内,向属地律师协会报备;特别重大/舆情高风险案件,1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市级司法局、律师协会。
案件办理中发生重大舆情、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调整、风险升级等情形,24小时内补充报备;结案后7日内提交结案总结备案。
第四章 案件代理规范
第一节 涉黑涉恶案件代理
第十条 团队配置
涉黑涉恶案件必须组建3人以上专业团队,由合伙人/资深刑辩律师担任负责人,实习律师/助理不得单独承办。
第十一条 执业纪律
严格遵守涉黑涉恶案件辩护纪律,不得违规会见、阅卷、传递信息;不得帮助当事人串供、伪造证据。
会见、阅卷、庭审全程留痕,会见笔录、阅卷摘要、庭审材料及时归档,严禁泄露案情、证据及当事人信息。
辩护意见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落实“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严禁歪曲事实、恶意炒作。
第十二条 风险管控
不得为黑恶势力“保护伞”提供法律服务;不得代理明显涉嫌黑恶犯罪且无合法辩护空间的案件。
代理中发现新的黑恶线索、保护伞线索,及时向办案机关报告,同时报备本所及司法行政机关。
第二节 重大、敏感性案件代理
第十三条 集体讨论
重大/敏感性案件,在提交辩护/代理意见、庭审前、重要节点决策时,必须召开集体讨论会,由主任/合伙人主持,团队律师、风控人员参加,形成书面讨论意见,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信息保密
严格控制案件知情范围,涉密材料专人保管、专柜存放、全程登记,严禁违规复制、传播、泄露。
不得通过网络、社交媒体、私下聚会等渠道泄露案情、发表评论、炒作案件;严禁接受媒体采访、发布不实信息。
第十五条 沟通规范
与办案机关沟通时,依法理性、尊重程序,不得采取煽动、串联、聚众滋事等非法方式施压;不得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
第三节 群体性案件代理
第十六条 代理原则
坚持源头化解、柔性处置,优先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行政协调等方式解决纠纷,避免矛盾升级。
区分首要分子、骨干成员、一般参与者,依法精准代理,不得煽动群体对抗、扩大事态。
第十七条 团队与分工
群体性案件实行团队化代理、统一口径、分级负责:
团队负责人统筹全局,对接政府、维稳部门、办案机关;
承办律师分组对接当事人,做好情绪疏导、法律解释、信息传达;
专人负责舆情监测、风险排查、文书统一审核。
第十八条 当事人管理
代理前集中告知风险,明确禁止当事人串联聚集、上访闹事、网络炒作,签订《当事人合规承诺书》。
定期组织当事人沟通会,统一法律认知与诉求表达渠道,及时化解内部分歧,防止极端行为。
第五章 风险防控与舆情应对
第十九条 风险动态排查
承办律师每日排查案件执业风险、舆情风险、稳定风险;风险升级时,2小时内报告案件负责人及风控部门,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舆情监测与处置
建立24小时舆情监测机制,专人跟踪网络、媒体、社交平台动态,及时发现负面舆情苗头。
发生舆情时,1小时内上报本所主任及司法行政机关,由律所统一口径回应,严禁个人擅自发声;对虚假舆情、恶意炒作,配合网信、公安部门依法处置。
第二十一条 应急处置
发生当事人聚集闹事、信访维稳、律师执业受阻、重大舆情等紧急情况,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团队负责人第一时间到场处置,安抚情绪、控制事态;
立即报告属地司法局、律师协会、维稳部门,联动处置;
全程留痕,收集证据,依法维护律师执业权益与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层级监督
主任/合伙人:对四类案件负总责,定期听取进展汇报,审批重大决策,监督制度执行。
部门负责人:日常监督案件办理,组织集体讨论,审核法律文书,排查风险隐患。
风控部门:全程跟踪风险,开展专项检查,督促整改问题,建立风险档案。
第二十三条 质量管控
四类案件法律文书(辩护词、代理词、质证意见等)必须经团队复核、部门负责人审核、合伙人签发,方可提交。
庭审前组织模拟庭审,团队集体评议,优化庭审策略与应对方案。
结案后开展质量评查,重点核查程序合规、证据采信、法律适用、风险防控情况,纳入律师年度考核。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规依纪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上报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审批私自收案、收费,或规避利益冲突审查;
未按规定报备,或隐瞒案件重要信息、风险情况;
代理中违规会见、阅卷、泄露案情、伪造证据、串供;
恶意炒作案件、煽动当事人闹事、干扰司法秩序,引发重大舆情或稳定事件;
因失职渎职、处置不当,造成本所声誉受损、当事人权益严重损害或重大风险事故;
其他违反本办法及律师执业纪律、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七章 结案归档
第二十五条 结案审查
案件办结(含判决、裁定、调解、撤诉、终止代理)后,承办律师7日内提交《结案报告》,附案卷材料、法律文书、风险处置记录、舆情应对材料等,经部门负责人审核、风控部门复核后,报主任审批。
第二十六条 归档规范
结案审批通过后,15日内完成案卷归档:
四类案件案卷单独编号、专柜存放、专人管理,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涉黑涉恶案件永久保存)。
电子案卷同步上传本所管理系统,备份存档,确保可追溯、可查阅。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培训要求
本所定期组织四类案件专项培训,内容包括法律规定、执业纪律、风险防控、舆情应对、辩护技巧等,提升律师合规执业与风险处置能力。
第二十八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本所合伙人会议/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本所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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