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歹徒求财,收银员值夜班被杀害,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亡?

时间:2020-07-16   访问量:304

来源:本文案例为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包尔律师亲办案例,本文由包尔律师执笔总结。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例回顾


韩梅梅是乐东县“龙门客栈”的收银员,为了补贴家用,多挣点外快,她主动跟老板申请要值夜班。没想到,这个夜班不仅没有给她带来多一些积蓄,反而天降横祸。


张二娃是游手好闲,四处挥霍的“吸毒仔”。这天晚上,张二娃花光了全部偷来的积蓄,不知道明天怎么过活,就盯上了路边生意还不错的“龙门客栈”。


张二娃耐心的等到了凌晨,趁韩梅梅上厕所的过程中,对其实施了抢劫行为。又担心韩梅梅报警,于是恶从胆边生,将韩梅梅残忍的杀害。


当然,张二娃很快被公安机关抓获,接受法律严厉的惩罚。韩梅梅作为家中唯一的劳动力,离世后,留下了需要抚养的子女和老父老母。但是就算通过法律审判追究了张二娃的刑事责任,但是他“穷光蛋”一个,没有办法对韩梅梅的家属给予任何经济上的帮助和补偿。


韩梅梅的家人在走投无路的时候,一个偶然的机会,找到了我们,向我们求助。我作为主办律师,对韩梅梅及家属的遭遇感到十分惋惜和同情。除了减免律师费以外,有没有什么是我们律师能够通过合法的途径来帮助这一家人度过难关的呢?


这就是今天我要跟大家说说的,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发生竞合的状态下,劳动者应当如何维权。我们还是以本文提到的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分析



1.韩梅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他人(张二娃)的暴力侵害,是否应该认定为工伤(亡)呢?


首先,把法条分享给大家。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通过上面的法条我们可以看出来,如果韩梅梅是在收银时被张二娃击打,当然属于履行工作职责,毫无疑问应该认定为工伤(亡)。但是,在本案例中,张二娃是在韩梅梅上厕所的过程中,实施了犯罪行为。韩梅梅“如厕”的举动,是否可以认定为其是在履行工作职责,进而认定为工伤(亡)呢?


大多数普通读者和刚刚从事法律工作,特别是刚刚从事劳动案件办理工作的朋友对这一点感到拿捏不准。韩梅梅的家属也为此感到十分焦虑。


本人通过长期积累的实务工作经验和案例分析,对家属作出了如下解答:

“关于劳动者劳动时上厕所的行为,是否应当适用工伤认定的问题,全国绝大多数人社局和法院都认为,“如厕”作为人的正常生理需求,应当予以尊重并满足,此系劳动者的正当权益,若以此排斥工伤认定的适用,非但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精神,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有违人性。”



所以,我的结论是,即便韩梅梅是在上厕所的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仍然能够认定为工伤(亡)。


2.除了大家都知道的,韩梅梅可以找侵权人(张二娃)索要赔偿之外,韩梅梅是否能够向用人单位也索要一些赔偿呢?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因为,韩梅梅的死亡能够被认定为工伤(亡),所以应当依法享受上述的工亡赔偿待遇。如果“龙门客栈”为韩梅梅购买了工伤保险,上述赔偿应由工伤保险基金兑付。如果没有购买,则全额由用人单位承担。


3.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能否双赔?


本人的观点是,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当然可以双赔。因为两者保护的是不同的法益。


人身损害赔偿,是因为侵权人对被侵权人的生命权或健康权造成侵害,进而产生的经济性赔偿;


工伤赔偿,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权、再就业权因为工伤遭受损害,进而产生的经济性赔偿(补偿)。


人身损害赔偿金和工伤赔偿金因为保护了不同的法益,所以应当支持双赔。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在很多情况下,一次性产生的费用,例如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陪护费等,因为维护的是同样的法益(即因治疗产生的一般经济性损失),如果侵权方赔偿了,用人单位不应该再赔偿一遍,反之亦然。这样不仅维护了劳动者合法的权益,而且考虑到案件中各方的法益价值,对责任范围也加以限制。


好消息是,2020年3月6日,我们代表韩梅梅的家人,正式领取到了认定为工亡的决定书。让我们祝福韩梅梅一家人能够尽早渡过难关。


注:本文源于真实案例,文中人物姓名均属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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