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泳池溺亡事件后的法律风险

时间:2020-07-16   访问量:261

今天向大家推荐一起我所主要合伙人李君律师与团队承办的一起人身伤害案件,此类案件在现实生活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希望通过此案例能给经营泳池的小区物业或经营者敲响警钟,促使他们能够诚信守法经营,避免违规经营带来的各种不利后果。


得天独厚的气候条件,为海南泳池经营提高了与内地不一样的广阔市场,许多的房地产开发商也会将泳池作为开发小区的配套设施。然而,在市场广阔的环境下,如何做到规范经营,防范各类泳池安全事故也成为经营者必须重视的问题,稍有不慎,泳池经营者就会陷入自己因各种不规范行为而埋下的苦果。稍不注意,还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


一、案情回放


4月1日下午约3点11分,孙某之父在澄迈县某雨林小区内泳池中游泳的过程中溺水,约 8分钟后被泳池一同游泳的人发现并开始急救。又经过13分钟,物业公司的人大批赶到并在2分钟后离开泳池。当日下午4点20分左右,孙某之父送至海南省人民医院开始急救,但由于时间过久,于4月 3号凌晨过世。


4月8日、9日两天孙某与物业公司接触了两次,物业公司仅同意补偿丧葬费用,其他费用不愿意承担。4月10日下午,孙某与物业经理去当地派出所对本次事故做了笔录,并在派出所留存了4月1日(事发当日)的视频监控录像。


二、可能存在的争议焦点


1、游泳池的各项设施是否达到要求?


2、事故发生时,物业公司的救生员是否在池边观察游泳池动态?是否及时实施了抢救?


3、孙某之父的死因是什么?孙某之父的死亡是否不可避免?


4、赔偿标准具体是多少?


三、相关法律依据及突破案件思路


1、游泳池的各项设施未达到要求主张房地产开发商应承担责任;


根据《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GB19079.1-2013)第7安全保障第7.1设施设备:“7.1.1应配置有观察台。游泳池水面面积在250㎡以下的,应至少设置2个救生观察台;水面面积在250㎡及以上的,应按面积每增加250㎡及以内的增设1个救生观察台的比例,配置救生观察台,救生观察台高度应不小于1.5m……


本案中,开发商应按照国家标准,人工游泳池须配建有能够监视整个游泳区的指挥(瞭望)台,足够的水池扶梯,沉淀吸污设备或者自动水循环过滤、消毒、吸底设备,排水口的安全防护网。若开发商建设的泳池未达到标准,则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2、物业公司违法经营且未尽到管理维护责任应承担责任;


根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物业公司在没有经过行政许可的前提下,开放设备不能达到强制安全要求的泳池并造成安全事故,且物业公司应在管理运营中,未按照上述规定,依据泳池面积配备至少三名游泳救生员,没有对泳池尽到管理维护责任。应对孙某之父的死亡付主要责任。


3、事故发生时,物业公司的救生员是否在池边观察游泳池动态?是否及时实施了抢救?


通过当事人对案件的描述可知,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孙某之父发生溺水现象开始约21分钟后才大批赶到。因此,物业公司对该泳池的运营维护是存在过错的。且因这种过错导致孙某之父未得到及时救助,物业公司理应承担责任。


4、孙某之父的死因是什么?


本案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应当归结于作为高危体育项目的经营性游泳池无证经营、违法经营。该游泳池不仅不具有经营许可证,也未按国家关于经营性游泳池强制要求配备的设施、设备,更未按要求配备相关救生员、观察员等安全人员,这是造成落水事故的完全原因,经营者应当对此次溺水事故负完全责任。


5、赔偿标准具体是多少?


1)丧葬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死亡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精神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4)家属办理丧葬事宜必要的交通费、食宿费。(需提供票据)


6、赔偿标准就高不就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按照死者生前住所地河南2017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557.86元;2016年度河南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169元(2017年度还未公布,一般2018年6-7月公布2017年的标准)计算,清单如下:



1)丧葬费:4169元×6=25014 元
 
2)死亡赔偿金:29557.86×5=147789.3 元
 
3)精神抚慰金:根据判例约3万元


4)交通费、食宿费:看票据核算


四、我所律师建议



1、上述案件突破思路可作为与房地产开发商、物业公司谈判的依据。


2、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案中,物业公司如未取得高危性体育项目(游泳)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游泳池,且在经营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在谈判中,可提出物业公司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观点来加强我方的筹码,力争取得好的协调结果。


3、如果无法协商成功,建议可通过诉讼解决。本案有较大胜算,建议当事人充分准备。


附,说明:



1、目前,游泳池开办手续主要涉及卫生和体育相关手续的办理。


1)卫生相关手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澄迈县卫生局)


游泳池开办手续中所涉及的卫生相关手续有《卫生许可证》、《水质检测报告》、《健康证》、《培训合格证》、《开池通知书》、《卫生信誉度等级(书)》等。相关参考法规、规定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游泳场所卫生规范》、《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等。


2)体育相关手续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澄迈县文体局)
游泳池开办手续中所涉及的体育相关手续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游泳教练员》等。
相关参考法规、规定有《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游泳场所》等。


3、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当事人需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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